编者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改革开放30年来3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三分之一共10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雪松分别对这些案件进行了逐一点评。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批典型案件还包括专利案件6件、商标案件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件。
案例一:靳佩芬、海天出版社诉梁海生、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等《罗兰小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靳佩芬是台湾作家,其创作了《罗兰小语》一书,深圳海天出版社取得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1990年,被告梁海生从卓越出版社取得了书刊号及印刷手续,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内容全部选自原告的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对被告采取了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法官点评:本案曾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由于侵权事实发生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了判决,同时,对被告给予了比较严厉的民事制裁,体现了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初始阶段即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
案例二:李淑贤诉王滢等《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我的前半生》最早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体悔罪材料,后在有关领导的要求下,有关部门及群众出版社在征得溥仪的同意后,指定李文达与溥仪一起对材料进行整理、修改,并正式出版。原告李淑贤以李文达以该书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讲话,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溥仪是该书的唯一作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的前半生》从修改到出版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且该书由溥仪署名,又是溥仪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体现了溥仪的意志,由溥仪个人承担责任,故溥仪应为该书的唯一作者。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末代皇帝溥仪的作品《我的前半生》,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本案已经成为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著作权案件。
案例三: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坚硬的稀粥》是著名作家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栏目中的文学作品是网友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用户只要进入被告的网站,即可浏览或下载《坚硬的稀粥》。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传播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网络应运而生,对虚拟网络上作品的传播如何审理的问题也摆在了法院面前。本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最早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之一,和王蒙同时起诉的还有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六位著名作家,因此该案也被习惯简称为“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该案的审理对网络著作权的性质、网络著作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四: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托福”试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即TOEFL考试。1989年至1999年,原告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1997年8月17日,原告许可被告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2000年11月和12月间,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的TOEFL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TOEFL试题基本一致。原告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被告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0余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体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其中涉及的试题著作权的保护、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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