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县一副局长被杭州警方认定为嫖娼,处以拘留十日。副局长将警方告上法庭,其律师称:警方的处理存在一系列程序违法;不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嫖娼,即使发生性关系,只要没付嫖资,就不能算嫖娼。(4月3日《都市快报》)
事实上,公权力机关对于公民做出处罚,证据应充分确凿,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采集证据程序也应合法,否则就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
首先,当事警方违反法定程序。捉奸在床的是一名警察,做笔录又只是一名警察,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必须是两人。而且副局长还表示,当时警方“诱导”他说只要承认有性行为,罚500块就可以马上放出去,尽管他违心地签了字,仍被拘留了10天。看来当事警方难脱“诱供”嫌疑。
其次,当事警方没有提取到安全套作为物证;警方的笔录里没有查清大酒店是否存在卖淫活动,事后也未处罚酒店,这从侧面质疑了处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警察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无法做到“排除合理怀疑”。
随着法治的进步,执法者的举证负担也是逐步提高,是把自己一步步“关进了笼子”,而不是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之下,让当事人“自证其罪”,这样才能防止公权力的大老虎出来伤人。而律师的“无厘头”辩护,正是对公权忽视私权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