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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受贿采访被判刑
作者:佚名     来源:财经网     更新时间:2009-5-19 9:02:40

  【背景】又一起新闻腐败案被揭。记者傅桦被控受贿罪,案发四年后再开庭。

  5月12日,原《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记者傅桦被控受贿罪案在朝阳法院开庭。法庭上,他只承认收取5000元采访接待费,并承认违反新闻职业纪律,有错但是没有罪。法院当庭没有对此案作出宣判。

  《新京报》记者披露了事件缘由。2005年记者傅桦接到举办材料,反映长春龙家堡机场的建设质量存在问题。傅桦随后前往长春龙家堡机场采访,并撰写了相关的批评报道。2007年,举报人因涉黑被捕,而后傅桦也因涉嫌受贿4万元被吉林警方带走。

  此前,《网络报》记者关键被诉强迫交易罪一案也正式进入公诉程序。案件起因是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发生矿难,而后为掩盖矿难真相,蔚县方面与关键供职的《网络报》达成协议。以在报纸上做价值25万元的两个版广告,并订阅价值3万元报纸,作为《网络报》暂不报道矿难的交换条件。

  新闻腐败的一再出现,使媒体的角色受到质疑。作为监督者,媒体是否也应该接受监督?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建明认为,记者受贿事件一再出现,同媒体对权力的监督有关,而记者丧失职业道德是受贿的根本原因。他呼吁,要通过行业自律和法制建设制约记者的行为。媒体作为监督者应该接受同行和民众的监督,否则会危及监督功能的发挥,甚至销蚀媒体的监督使命。

  刘建明指出,媒体在今天有更大的监督权和监督威力。媒体能够挖掘事件内幕,使滥用权力的官员、重大事故的人为因素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恶性事件,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从而使责任人得到惩罚。媒体有了这个监督的权力,一些人就会为了收买这个权力而对记者行贿。腐蚀媒体、收买记者成为某些人逃避惩罚、保全自己的方法。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让记者披露事实真相,掩盖自己的错误或罪行;另一种是可能利用媒体的监督权,为自己谋取特定利益,使记者卷入其中。

  刘建明认为,记者收钱是践踏和败坏职业道德的行为,同记者的行为规范和职业精神背道而驰。无论如何不能默许记者私下收钱。他说,“监督工具出了问题,怎么去监督别人呢?”媒体作为监督者,如果自己出了问题,就会非常被动,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媒体也应该被监督。

  刘建明表示,媒体需要接受两方面的监督。一方面来自行业内部的约束,包括媒体间的相互批评;另一方面,还要有民众的监督。民众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发表文章、发表言论、写信、打电话等各种方式提出质疑。媒体应该认真听取受众的意见,经常和受众沟通。提的对的要承认并改正,提的不对的要解释清楚。

  他强调,全国记协应制定一个约束内容具体的记者守则,并尽快出台《新闻法》,以行业自律和法律共同制约记者的行为。还要坚持不懈地对记者加强职业和法制教育。并且,要积极开展媒介批评,及时指正媒体的不良倾向。

  刘建明指出,还不能忽视另外一个因素,即中国绝大多数记者的收入太低,少数记者为了物质利益很容易被收买。而且,记者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没有牢固树立,行业自律也没有很好地落实,职业良心还没有坚实,工资不高就很容易出问题。“西方记者的生活还是不错的,如果要收买他,他不会为了那点小钱砸自己的饭碗。”因此,刘建明呼吁,在加强媒体行业自律、提高记者本人职业修养、树立新闻责任感的同时,要提高记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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