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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邓玉娇会不会被“隔离”成精神病?
作者:sueky110…     来源:腾讯博客     更新时间:2009-5-19 16:38:59

  已连续几日,邓玉娇从媒体的追踪报道中“消失”了,这在媒体竞争激烈、资讯发达的今天,是个几乎不可能的事情。笔者所在的目前全国人数最多的“中国新闻编辑”业务交流的QQ群中,有同行指出,南方某名报派记者前往巴东调查,但迟迟没有发出稿子,原因不详。现在,借助当地媒体的调查报道,让我们清晰看到——邓玉娇已经被巴东警方“安排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

  《恩施晚报》新闻中是如此描述的——医院对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的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邓被与同病房的另两个病人采取类似的措施加以控制。而同样难见邓玉娇的邓母,对邓玉娇被同精神病人同绑一室感到极大的担心。如此,我们清晰辨见的是,被媒体、舆论、网友、律师普遍认为具备正当防卫要件的邓玉娇,已经被当成一个“危险人物”和真正的精神病人一起,被强行“隔离”了!

  作为恩施州唯一一所开展精神科业务的医院,恩施州优抚医院的解释是,警方将邓玉娇“隔离”的缘由——邓玉娇可能有抑郁症,需要做精神鉴定,因为警方在邓玉娇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了治疗抑郁的药物。我不晓得警方所谓的治疗抑郁的药物究竟是哪种药品,但我知道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并不极具攻击性,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就曾得过抑郁症。而且根据我个人的用药常识,很多普通常用药品说明书上都带有抗抑郁的字样和功能,比如谷维素,也比如一些平肝安神的中成药。不知道警方是否过于神经敏感,将这类药物当成邓玉娇“有病”的依据了?

  但不管是什么药品,邓玉娇是否“患有抑郁症”其实都跟案件本身并无关系,理应有病的归有病,正当防卫归正当防卫,二者难混一谈。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覆盖了所有中国公民,即使是一个真正的精神病患者,也有在遭受暴力凌辱的时刻,本能反抗手刃侵犯人身安全之徒的权利。而邓玉娇案正当防卫过程如此清晰分明,却被警方将抑郁症无限放大,并进行强制“隔离”,其心何为?其意何在?实在给人欲盖弥彰的意味,让人有种惶恐不安不解的隐忧。

  邓玉娇只有21岁,在遭此人生大变之后,精神状况必定受到极大的刺激,难以平静,有何言行混乱和精神非常本在常理和病理之中。现在的邓玉娇理应得到家人和社会的安抚,然而却被捆绑限制行动“隔离”起来。曾有论者发出“谨防拿‘抑郁症’剥夺邓玉娇自由”的呼声,然而不幸的是这种剥夺自由的事情实质发生了。捆绑“隔离”之下的邓玉娇,难见媒体甚至难见父母,精神状况必然会进一步滑坡。让人很担心在被羞辱欺凌、刃血突变和捆绑限行的三重刺激下,一个仅仅21岁的弱小姑娘,会否真的精神失常,成了真正的精神病人?或许,这正是有人想要的效果?!

  对于邓玉娇案,根据现在的媒体报道,有论者指出无论是施暴者,还是警方现场调查,都清晰了施暴与抗暴的案情关系。警方现在应当做的,是应该尽快作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警方判断,公布于众;应追究要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的三位公仆的亵行责任;同时要追究辖地因何会出现能提供“特殊服务”场所的监管责任。邓玉娇行使自卫权利与是否有抑郁症本无关系,当警方不去公正执行刑法有关规定,却在细查邓玉娇是否有“抑郁症”并对其进行“隔离”,防家人防媒体探见时,让我们对该案定性是否能最终走向法治的公正和公平,有着深深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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