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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闻采访活动行为规范公布 接受监督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三秦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8-12-8 9:47:20

  近日,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现在起至明年底,在全省新闻界大力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树立新闻工作者新形象活动。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省新闻系统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集中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新闻队伍作风和素质教育有了明显改进,在主题宣传、大型采访活动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报道中,大力宣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展示了各条战线取得的巨大成就。特别是在今年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及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报道中,有力宣传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第一时间传播了党和政府的声音,生动真实地反映了许多感人场面,唱响了主旋律,打好了主动仗,为加快我省建设西部强省作出了重要贡献。

  通知指出,全省新闻战线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近期,在我省个别新闻单位及从业人员中,虚假新闻、低俗之风、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以及打着各种旗号借采访报道之名变相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敲诈钱物等现象有所抬头。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整治新闻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通知强调,全省新闻界在开展这项活动中,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三贴近”的原则,加强和改进新闻工作,努力建立“指导明确、有章可循、监管有力、奖罚分明、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鼓励和引导各级党组织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守纪律,不断提高我省新闻宣传水平,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绿色、现代、和谐陕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通知要求,从2008年12月开始,计划用一年时间在全省新闻界开展这项活动。整个活动分学习自查、建章立制、整改检查三个阶段,通过开展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树立新闻工作者新形象活动,不断巩固“三项学习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对有偿新闻、虚假报道、违法广告、低俗之风、摊派发行、作风霸道、索要“封口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整治,进一步规范采编人员行为,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为有效配合这项活动,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新闻采访活动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为:

  一、记者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维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二、所有新闻记者在采访前必须向被采访对象出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的记者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一律不得用于新闻采访,否则视为违法。

  三、新闻机构中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访人员和辅助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参与新闻采访,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四、新闻记者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严禁记者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五、新闻记者必须切实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反对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不得借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不得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

  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记者和仿造、仿制新闻记者证等各种违法活动。

  新闻采访实行“阳光采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29)87205019、87966028、85582762、82223113。三秦都市报监督电话:(029)8224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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