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传媒领袖网 > 广告公关 > 数据法规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物业应公示小区广告经营收益
作者:申剑丽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7-1-30 15:35:04

  在北京市政协前日举行的大会上,14位委员给出了关于北京市交通、教育、社区建设等诸多方面建议。委员刘子华发言时建议,建立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试点小区”,改变单的一物业管理模式;并提案建议物业公司应公示和清理小区广告经营收益,并主要用于住宅维护。

  刘子华称,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体制把选聘物业公司作为唯一合法模式,排除了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经营,在一些小区,业主和物业又难免发生矛盾。他建议小区管理模式可以多元化,可尝试业主自我管理模式。

  此外,刘子华做提案建议,明确各小区电梯内、楼道内及外墙广告的归属权,其物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行使的只是管理权,他们利用这些公共区域做广告的经营行为,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或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文章
  我也来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高端访谈
热点专题
热点新闻
推荐新闻
动态广告
Copyright 2005 - 2006 www.medialead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传媒领袖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59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