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0号)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1、问: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管理,总局出台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0号),请介绍一下出台60号令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答: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一些地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反映强烈,为了依法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有效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合法需求,保障广播影视管理和发展秩序,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制定出台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0号)。该规章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2、问:60号令明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请介绍一下如何取得许可。
答: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同时,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证明。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准予许可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3、问:请介绍一下60号令中明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境外节目接收用户、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机构提供。
4、问:如何界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
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法定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5、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有哪些?由什么部门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60号令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严格规范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要求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产品质量和收视质量,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并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广电总局为充分便民利民,在2008年和2009年两次发出通知(广办发财字[2008]145号和广办发外字[2009]12号),最大限度简化了接收境内卫星节目用户的管理手续,要求县级以上广电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这类用户批量代办颁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和“许可证”,组织为其定向运输安装,纳入定期巡检,从而大大减轻了用户办证及购买、安装、维护设备等负担,也有利于创新管理、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