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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称安全事故与官商勾结有关将依法查办
作者:裴智勇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07-1-15 10:35:38

  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官商勾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要不断提高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不论涉及哪个部门,不论涉及谁,都要依法查办,绝不手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说

  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搞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官商勾结、官煤勾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发现线索、搜集证据的难度较大。要认真研究其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对破坏安全生产的职务犯罪,必须依法严惩,不论涉及哪个部门,不论涉及谁,都要坚决依法查办,绝不手软。

  注意从审查事故单位资质和相关证照是否合法有效中发现渎职失职犯罪。资质和证照是企业合法生产的依据。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获得相关资质,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获得相关证照,往往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背后也往往隐藏着滥用职权和权钱交易。

  注意从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不正常现象中发现渎职失职犯罪。有的事故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屡次查验屡次通过,长期“带病作业”;有的事故单位公然对抗法律,豢养黑恶势力;有的事故单位消息灵通,检查督察组来时处于停产状态,检查督察组一走马上恢复生产。从这些不正常现象中,往往能够发现渎职失职犯罪的线索。

  注意从调查相关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中发现渎职失职犯罪。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事故单位存在的违法生产问题视而不见,该纠正的不纠正,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重罚,该关闭和吊销证照的不关闭,甚至向事故单位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检查,隐瞒不报、谎报事故,其本身就是渎职行为,就可能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注意深挖“案中案”。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在查案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检查事故单位的财务资料和购销记录、合同,特别要注意对事故单位的现金交易和账外账的查证,看看有没有虚列支出、大肆行贿的现象,有没有伪造股东名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干股的现象,有没有幕后买卖资质、证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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