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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这团乱麻能否用法律解开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发展论坛     更新时间:2008-8-28 9:07:07

  事件: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理应立法管理

  红叶枫了887:可以说人肉搜索严重地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也许有人要问了,如果有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我们就不能管管吗?答案是肯定的,你不是执法机关,被搜索的人和你一样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新华网友:如果有一天在网上看到自己成为搜索对象你会有何感想?对于充斥着非理性漫骂和人身攻击的“人肉搜索”无疑是种暴力,一旦逃离法律的约束,必将扰乱社会秩序。

  喝昏了头的猫:“人肉搜索”者追求的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裸露)。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被偏激言辞煽动利用,无辜者就此被无情地淹没在众人的口水中。

  新华网友: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超出了我们应该遵循的道德底线,应该立法追究刑责,用法律保护自己!

  通过网络的力量寻找真相有何不妥?

  新华网友:人肉搜索是建立在不侵犯人身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网络的力量寻找真相!比如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帮助很多灾区亲友团聚。

  荷风掠影:不做亏心事就不怕鬼敲门,对“人肉搜索”不要一概否定,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周老虎”不可能现身。有一些弊案就是“人肉搜索”捅出来的。当然,也有负面的东西,但那属于法制意识教育培养问题。

 

人肉搜索之周老虎事件 一只老虎N个武松 任洁/制图

  飘飘飘:法律制约不到的地方,总需要道德的规范,人肉搜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大多数人的舆论去监督某些人的不道德行为,通过舆论施加压力。

  yaqinger:“人肉搜索”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把“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只不过在分寸把握上还有待成熟和规范。

  净化网络环境,别拿“正义”当旗号

  雪泥指爪:俗话所说“过犹不及”,虚拟性、隐蔽性让网络成了部分网民不负责任的宣泄工具,瞎起哄、谩骂、造谣甚至恶意中伤。而网络监督一旦超出了公共事务的范围,即使其初衷是出于高尚的目的,其后果仍可能是侵犯了法人、公民的权利,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

  chli:网络的发展因“人肉搜索”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速度成几何倍快速成为现实,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仅靠人的道德能保证它只除害而不伤人吗?如果不能,只有寄希望用法律来予以规范了!

  喝昏了头的猫:净化网络环境,仅靠网站的自觉还不够,通过法律手段,实施严格监管,在信息传播格局产生巨变的“自媒体时代”,显得尤为迫切。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网络才能成为“文明家园”。

  评论:互联网“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因此,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未尝不可,但是,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性的问题不得不考虑。

  建议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我们还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此外,应当强化有关行政机关在打击违法“人肉搜索”的职责,规定对违法的“人肉搜索”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详细]

  评论:人肉搜索利弊皆存 本身并无“原罪”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在网上的确由来已久。作为由网友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人肉搜索”确实可能被滥用。但“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原罪”。正如刀具可以用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立法机关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独规定,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

  确有不少网友对“人肉搜索”的入刑持赞同态度,更有人大代表在公共媒体上发表言论表示支持。这实则再次暴露出“刑罚崇拜”仍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明明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的秩序失范,非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似乎没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罚为后盾,就不足以消弥潜在的危险。而即便是这种行为已经被涵盖在某个法条中,为突出对某一行为的“高度重视”,仍要寻求对这一行为的特别规定。似乎不如此,就无法彰显国家刑罚威权在这一领域中的存在。我们从严刑峻法的“刑罚崇拜”时代艰难走出,现在恰恰是回复刑法本来面目的最好时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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