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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要电视广告“戒色”也得依法行事
作者:佚名     来源:凤凰网传媒频道     更新时间:2009-7-30 10:14:57

  7月7日深夜,湖北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放的《男性私房话》节目中,有一女性以“性工作者”身份大肆渲染“经历男人无数”,有的服用了“龙根胶囊”,使她“既挣钱了又享受了”等内容。7月24日,广电总局做出决定,自7月27日至8月11日,暂停张家界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所有商业广告和商业资讯节目15天。

  笔者在认可此次处罚理由的同时感到纳闷:为什么近年来对媒体广告处罚的过程中几乎看不到工商部门的身影,而广电管理部门却越来越大显身手呢?去年电影演员汤唯代言电视广告被封杀,也是如出一辙。曾几何时,工商部门在广告管理中可是非常活跃的呀。

  笔者浏览广电总局官网,发现了工商部门式微、广电总局雄起的奥秘。处罚决定中称:“为严肃纪律,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决定。”

  那么《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的来历是怎样的呢?《办法》是在2003年8月18日经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局长签署、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第三条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这样来看,广电行政部门对电视广告的管理权是自我授予的。

  问题不止于此。《办法》第一条称:“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可是,1995年2月实施的《广告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生效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广告管理权限的条款。

  这样看来,在广电广告领域,工商部门的管理权已被篡夺五年半。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许多行政部门越来越注重部门法规、暂行办法、通知之类的下位规章与上位法律之间的位阶关系,凡是不符合上位法的部门“土产”,或予以废除,或进行修订。《广告法》几乎是唯一一部主要涉及媒体的法律,十多年来,其基本原则和条款经受住了时间考验,是一部良法,如何运用这部法律也已积累了丰富经验。但这些似乎都不在广电总局的参鉴范围之内。

  看起来,《办法》违反上位法,篡夺了工商部门的广电广告管理权。这种坐拥自大的做派,明明白白表现在《办法》的条文和此次处罚决定中:广电总局不是为了维护法制,而是为了“正确导向”和“严肃纪律”;说是依据《广告法》和国务院相关条例,实际上“忽视”了上位法律法规的存在。更有甚者,广电部门已经把广电广告管理权扩大到网络视频广告的管理上。

  浏览相关处罚信息,我们看到的处罚对象多是县市级电视台、商业网站和个人,而省级乃至更高一级的广电媒体,则似乎获得了处罚豁免权。在今天这个视觉时代,这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行为,能带来行政和“执法”结果的普遍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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