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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有望分级审批  三种情形需批准
作者:郭凤琳     来源:中国证券报     更新时间:2007-1-23 9:55:33

  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审批权下放至地方国资委之后,这类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可能也会有变化:由现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国资委,转为适当由国有股股东自主决策。

  虽然相关办法尚未出炉,但综合各方消息,业内人士认为,基本原则将是充分尊重国有股股东的经营自主权,一定比例和数量范围内的国有股交易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国有股转让原则上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转让价格的确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不过,在赋予国有股股东足够的自主权的同时,必要的监管仍然不可缺位。此前,国资委官员曾表示,在全流通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仍需通过国资委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其变更、流转主要发生在法人股股东之间,转让方式基本上是场外协议转让;定价方面,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净资产的原则;在管理方式上,凡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都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在过去国有股股权不能自由流通的情况下,严格的审批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内外资法人以低价取得上市公司股权,至少从明面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股权分置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

  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随着限售条件逐步解除,上市公司国有股进入可流通时代,整个市场的制度环境和交易对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时,以净资产为“红线”的定价方式、场外协议转让为主的转让方式,都已不合时宜。时变则法移,如何适应新形势,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方式的转变,成为摆在相关决策部门面前一道亟待破解的问题。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将尽快出台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的相关办法,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体系。市场人士认为,相关办法的传闻与李荣融的表态之间明显存在某种契合关系。

  可以预见,随着国有股转让审批权的适度下放以及相关制度安排的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将变得更加灵活,国资委与国有股股东的权责边界更加清晰,国有资本将通过资本市场平台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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