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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报道恶性事件是否会刺激犯罪
作者:肖庆平     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08-7-14 9:42:33

  近来,网络和媒体上正在报道一些突发恶性事件的前因后果,有的还作了详细的描述。媒体主动报道公共突发事件,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公开社会恶性事件是否也会激发潜在犯罪心理,从而导致有相同境遇的人采取类似的违法行动?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新闻报道的内容不断扩大、深入,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顺应了群众知情权诉求提升的趋势。但是,一些负面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尤其是在政法新闻的报道中,所披露出来的若隐若现的犯罪细节,被认为可能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种效仿的暗示乃至实施犯罪行为的刺激。这一现象,一直是学术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众所周知,心理活动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与人的性格、素质和遭遇有着紧密联系,同时也会受到周围环境和社会氛围的影响。但内在决定外在,人的心理或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取决于自身。犯罪心理除了具有一般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外,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为犯罪心理的流露常常会成为警方打击预谋犯罪的对象,所以犯罪嫌疑人大多深藏不露,就算有些犯罪嫌疑人曾在网络上透露其犯罪动机,也往往是匿名,无从查起。正因为其隐蔽,所以盲目自信,认为其犯罪行为的设计天衣无缝。犯罪心理还具有偏执性,对于一个事件的处理方式其实有多种选择,但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钻牛角尖,拒绝解决问题的其他方法,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绝路。

  了解了犯罪心理的基本特性,就可以来具体地分析媒体公开报道恶性事件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和作用问题。

  首先,心理活动是复杂的,但其规律是简单的,就是紧张和释放的交替过程。正常的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缓解心理,有些心理辅导中心的心理释放室,还会提供一些设备让相关人员通过破坏性的行为来释放心理紧张。另外,人们也可以通过观看惊悚电影、侦探小说等来缓解情绪。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关的新闻报道可能并不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紧张心理,而是恰恰可以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压抑乃至仇恨情绪提供一个公共发泄渠道。实际上,如果没有公开的报道,人们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了解犯罪事实,反倒会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程度的紧张情绪,给谣言、小道新闻、道听途说以市场,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其次,犯罪心理的偏执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观察事物和考虑问题的单一性。即,他们容易将多元简化为一维、将自我放大到无限、将犯罪作为解决问题或矛盾的唯一方法。许多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人员的教育后能够痛改前非,原因就在于司法人员的认真教育让他们看到了问题的全部,使他们幡然醒悟。这就表明,如果事前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全面地考虑问题,就可能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而这个重要的任务,通常情况下只能通过媒体的宣传。因为犯罪心理的隐蔽性使其身边的人无从知晓其犯罪动机,但当社会议论、网上讨论、新闻报道和分析出现时,就可以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个全面看问题的机会和途径。坚持社会正义价值取向的公开报道,正在成为新时期预防犯罪和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恶性事件经媒体和网络的传播,其反社会的行为和心理不可能得到主流意见的认同,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将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犯罪理由都不会得到社会承认,因此对于恶性犯罪事件的公开报道、讨论和反思,将会是主流价值观的体现。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到了这些信息后,很自然地就会对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予以掂量和判断。

  最后,由于我国警方侦查力度的强大,常常会及时地侦破恶性事件,犯罪嫌疑人也会得到法律严惩,犯罪总体而言是失败的。对一些极其重大的恶性案件侦破的汇总报道,就等于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个警告,告诉他们铤而走险是没有出路的,从而打击他们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因此,充分揭露犯罪事件,讨论其成因,对于防止恶性事件的多发是有积极遏制作用的。

  当然也应当看到,媒体公开恶性事件的详细情节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确有一定效仿的作用,也可能给他们的犯罪心理一个“强化”的暗示作用。这就提醒媒体在公开报道恶性事件时,应该注意分寸,特别是对于细节的把握,防止刻意渲染某些情节。但是,实在没有必要过分担心公开报道会成为犯罪的诱因。客观来说,总是会有那么几个丧心病狂的人,但他们的出现和犯罪行为的实施,目前来看,与恶性事件的公开报道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肖庆平/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犯罪心理的隐蔽性使其身边的人无从知晓其犯罪动机,但当社会议论、网上讨论、新闻报道和分析出现时,就可以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个全面看问题的机会和途径。坚持社会正义价值取向的公开报道,正在成为新时期预防犯罪和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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