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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两级法院拉锯较量 副局长两次有罪两次无罪
作者:王 琪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更新时间:2006-12-11 9:44:43

  吴向明案新变数

  似乎是一个巧合,12月4日下午《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刚刚离开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运城中院),5日上午,归档于河津市人民法院(下称河津法院)的吴向明案全部卷宗,就被运城中院调走。

  吴向明案是一起轰动河津的案件。吴向明,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6年内两次被抓,在看守所被羁押923天。河津法院两次判其有罪,运城中院两次终审判其无罪。2005年7月,河津市委组织部发文,恢复吴向明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2006年8月25日,他向运城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月,河津市政法委向运城中院递交报告称,不能接受运城中院审判结果,要求对吴进行再查再诉。

  “可能是要重审吧。”河津法院副院长王喜奎说。据王喜奎介绍,运城中院前往河津调取吴向明案卷宗的,是该院院长任连友和纪检组正副组长,另有数名中院工作人员。

  运城中院对吴向明案的最终审判,早在两年半前的2004年4月19日即已完成。此次运城中院调走吴向明案卷宗,是否意味着该院对吴案的无罪判决将另有变数?

  吴向明案出现新的变化,并不是没有可能。在运城中院对吴向明作出第二次终审无罪判决之后,河津市政法委曾代表河津“一委两院”函告运城中院,表示对运城中院两次对吴向明作出无罪判决“一审法院始终感到不解,公诉机关始终持有异议”,要求对吴向明案进行再核查,再追诉。

  12月6日上午,吴向明案将进入重审程序的可能性,在河津政法委得到进一步证实。

  “吴向明的案子,我们要重新办!”河津市政法委书记张有荣满怀信心地说。张有荣证实吴向明案卷宗已被运城中院调走的同时,认为中院的这一举动,即是该案即将进入重审程序的一个信号。

  “工作给你安排,我们本来也不想再追究,但是人家紧咬着我们不放,要赔偿。”张有荣说,“一分钱也不可能赔,赔了就是说我们办了错案。”

  按照河津市政法委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的说法,如果吴向明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得到中院支持,随后的问题就不仅仅是经济赔偿的问题,这意味着涉及吴向明案的众多办案人员将承担错捕错判的严重风险。

  在递交给运城中院的函告中,河津市政法委代表河津法院、检察院,就吴向明赔偿诉求一事表示,“我们是不会受理也不可能受理的”。同时,河津政法委还就运城中院召开吴向明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作出三点答复:1.河津市法、检两院是不会派人参加听证会的;2.若运城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河津市有关方面是不会也不可能盲目接受和执行的;3.我们将采取有关应对措施,确保此案的最后澄清和公正裁决。

  对立的情绪,已经跃然纸上。

  时至今日,运城中院终审判处吴向明无罪的判决已经过去了两年半的时间,但河津市公诉机关不服此判决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当中,并不包含按照正常程序选择抗诉一项。

  河津市政法委书记张有荣在“澄清和公正裁决”吴向明案上决心不小。12月6日上午,张有荣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如果“贪污腐败”的吴向明得不到法律的制裁,河津政法委将直接向中央政法委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贪腐”吴向明的审判轮回

  吴向明第一次被抓是在1999年6月15日。时任河津市公安局分管巡警大队副局长的吴向明,应河津检察院的要求对巡警大队涉嫌收取该市山王村好处费一事进行调查。当天调查工作告一段落后,吴被叫到河津检察院接受讯问,当夜被留置。第二天,吴向明被检察院铐送至相邻的陕西省韩城市某宾馆接受审问。第三天,吴向明被正式逮捕。此日下午,河津检察院将吴向明异地羁押在陕西省合阳县看守所。

  9个月以后,河津检察院以贪污罪名对吴向明提起公诉,指控吴借分管公安局巡警大队的机会,将河津市山王村支付给巡警大队的11.4万元劳务费据为己有;另外,还指控吴向明在担任河津市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私吞清涧镇政府的5万元经费。

  就第一项指控,河津检察院公诉科科长12月6日上午说,当年山王村修了一座山王桥,正好赶上河津修筑绕城国道,山王村于是想借助公安的力量在路上设卡,让所有过往车辆绕行通过山王桥,以便在此收取过路费,所得收入按照40%分成给公安局巡警大队。山王村于是委托三个农民找到巡警大队民警王红兵协商。王红兵向吴向明汇报之后,吴开始派人设卡,责令路过车辆必须绕行山王桥。由此产生了检察院第一项指控中提及的经济案件。

  而吴向明则另有说法。除否认检察院指控内容中提到的11.4万元劳务费据为己有,吴向明还称,在路上设卡绝非他一个公安局副局长所能决定,这是市委、政府在当年的旧城改造中提出的一个行政决策,他和巡警大队都只是这个决策的具体执行者。

  2000年6月,河津法院认定了检察院指控中的一项内容:吴向明在担任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贪污公款4万元,并作出判3年缓4年的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在指控中提到的另外12.4万元未被认定。

  吴向明不服此判决,认为所借镇政府的款项有借条存在,不构成贪污,于是上诉至运城中院。当年12月,运城中院终审判决吴向明无罪。该院审理认为,河津法院在清涧派出所账目底数不清、4万元公款被侵吞情况不明的前提下认定吴向明贪污了该笔款项,证据不足。

  然而两年后,当吴向明因为另一案由再次成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对象时,已被运城中院否定的“贪污”情节被再次提起,并在一系列的戏剧性变化之后,成为重罚吴向明的主要理由。(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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