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的研究,主要困难在于我国传媒业在许多方面普遍而不是个别地违背国际传媒业界公认的职业准则
2005年11月,陈力丹在谈及我国新闻学的研究现状及下一步的课题设想时,曾指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难点在于失范的普遍。而早在2004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中国报业竞争力年会”上,他就曾归纳出我国传媒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的违反职业规范的15种行为:
(1)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2)广告版与新闻版混淆(包括所谓“有偿新闻”);(3)新闻栏目拉企业赞助;(4)受贿无闻;(5)假新闻;(6)制造“媒介事件”;(7)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各种好处;(8)侵犯公民的隐私权;(9)侵犯当事者的著作权;(10)“媒介审判”;(11)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12)拒绝更正与答辩;(13)恶炒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14)无人性的冷漠新闻;(15)虚假广告和庸俗广告。
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追问新闻职业道德缺失、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陈力丹将之归为体制转型、商业利益以及记者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传媒人员流动率过高。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从业人员(或记者)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在新情况出现时,短时间内做出的决断往往反映的是当事人的逐利本能。当记者的职业角色与利益冲突时,其是否具有内在的职业道德意识便尤为关键。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
在学术界,传媒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一般被包括在“新闻专业主义”研究系统中。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是从业人员对其自身的控制,亦即自律。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陈力丹曾撰文指出传媒自律体系设计至少应涉及的四个层面:(1)职业层面(个人的专业考量);(2)组织层面(媒体建立“组织规则”);(3)行业层面(建构以新闻评议会为代表的伦理评议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4)制度化层面(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性规范)。结合此设计,针对目前我国的传媒现实,他亦提出解决问题之道:
⒈消解“官本位”意识在传媒业的影响,记者工作中要将党政机关的“权力”意识转变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
⒉立足于同行控制,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而形成新闻职业角色。进行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才是长远之计。
⒊明确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自律职业规范。任何他律的成本都是高昂的,过多的他律对行业的伤害也是难以估量的。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需要传媒自身配置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
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这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青年记者》杂志2006年组织的“构建和谐媒体”系列讨论中,主持人陈金援引一份报告,指出尽管新闻从业者在职业道德认知上具有明确的正确态度,却仍有多数受访者认为这些现象在新闻界比较普遍。陈力丹认为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一方面表明我国新闻工作者在纠正不正之风、建立新型职业道德方面具有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也表明,目前职业道德领域的某种混乱和失衡,并不是人们的道理不明、标准不清,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媒介运作机制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这一深层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有关于职业道德问题的宣传、管理和教育充其量不过是“治标之术”。由此他提出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我们已有的自律,包括全国记协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相当程度上还是用政治术语构成的,通常是几句说惯了的正确无误的顺口溜,难以落实到职业性的具体工作中;有些应当属于自律的要求,现在又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的,自律变成了他律。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形成较为完善的能够直接运用到新闻实践中去的一系列明确的、国际公认的自律要求。由他承担的教育部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项目,做的正是这方面的工作。这样的工作规范属于自律范畴。
中国新闻职业规范标准
作为“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课题成果之一,中国新闻职业规范标准就是由这样70多条(暂定)明确的、国际通行的自律要求构成,而其中每一条规范,都经由上万字的论证。
从陈力丹老师提供的中国新闻职业规范标准(框架)可以看出整个职业规范标准由基本准则、职业角色、利益冲突、业务操作和罚则与改进五大章构成,每章下设若干小节。以职业角色一章为例,其下所包括的自律规范涵盖角色责任、新闻与司法、暗访与偷拍、操纵与参与四个层面:
第二章职业角色
第一节角色责任
第十二条记者首先是社会人,再是职业人。社会普遍道德高于新闻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记者在采访中面对抢劫、杀人、自杀、车祸等突发事件以及国家公共财产面临重大威胁时,救人为先。
第十四条媒体编辑部门与其广告部门、公关部门应有明确分工。(本节待完善)
第二节新闻与司法
第十五条法律尊严和司法独立神圣不可侵犯。媒体不做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的报道和评论。
第十六条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采访必须经过法庭许可。法庭上不存在暗访和偷拍的空间。
第十七条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罪、定性的报道和评论。反对“新闻审判”(给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
第十八条对法律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要客观和平衡,对案件判决后的批评性评论应当报有善意,避免对法官进行侮辱性人身攻击,不得煽动社会舆论。
第三节暗访与偷拍
第十九条记者不是警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
第二十条以正当方式获得新闻。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新闻的公共利益凌驾一切,而且公开的采访不能得到新闻素材时,才能考虑使用秘密采访的形式。如果使用了这样的方法,在报道中应该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非公共场合不经同意,不得进行暗访和偷拍。不得以秘密采访的形式侵犯、暴露公民的私人住宅及生活隐私。
第二十二条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国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之徒等,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而进入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
第二十三条暗访与偷拍存在禁区:国家秘密、司法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法庭审判。
第二十四条依法管理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秘密采访方式应制定严格程序审批,避免滥用。
第四节操纵与参与
以媒体为单位执行新闻职业规范
我国的体制造成了以行业团体为单位执行自律规范的模式效果不甚理想,陈力丹认为在我国可行的办法是以媒体为单位实现自律规范的执行和监督。此方面《深圳商报》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具体做法是设有专门的机构,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对记者的投诉、对报社的意见。逐条核查落实后形成报告,提交编委会。利用编前会的机会,报社领导讨论该报告,即时做出处理决定。如在版面刊登更正声明、扣发当事人奖金等等。此举使得当年的投诉案例由之前的46起降至19起,成绩颇为显著。陈力丹认为,自律规范的执行与否关键在于媒体的重视程度。执行和监督机制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而一旦失范行为发生,受损的最终是媒体自身。
附:中国新闻职业规范标准总体框架
第一章基本准则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专业原则
第二章职业角色第一节角色责任;第二节新闻与司法;第三节暗访与偷拍;第四节操纵与参与;第五节社会兼职
第三章利益冲突第一节经济利益;第二节政治利益;第三节公共利益
第四章业务操作第一节采访途径与手段;第二节编辑与写作;第三节报道内容与评论
第五章罚则与改进第一节反馈;第二节罚则;第三节改进 |